(2017)粤01民终15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花都支公司、侯忠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花都支公司,侯忠义,凌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5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紫薇路与大华二路交界处(即大华商贸城*号楼)首层*****号商铺。负责人:陈英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忠义,男,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宣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鸿,女,汉族,1970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花都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忠义、凌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花都支公司提交《撤诉申请》,以与侯忠义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花都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花都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53元减半收取为1026.5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花都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舒舒审判员 徐玉宝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志亮谢佩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