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执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健帆企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健帆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望江宏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岳西县宝业塑料有限公司,胡徐结,刘义琴,余达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执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238号,组织机构代码56635783-4。负责人:王彤彤,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国,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茂林,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庆健帆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1.3平方公里工业园内欣荣油脂公司2号科研综合楼1-2层,组织机构代码66423099-2。法定代表人:胡徐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望江宏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华阳镇雷阳路碧秀花苑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6754943-2。法定代表人:余达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岳西县宝业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组织机构代码77112007-8。法定代表人:程节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徐结,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被执行人:刘义琴,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被执行人:余达国,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本院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庆健帆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望江宏达塑钢窗有限公司、岳西县宝业塑料有限公司、胡徐结、刘义琴、余达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义琴名下银行存款995781.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6765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928127.7元。被执行人抵押财产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愿接受以物抵债。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二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斌审判员 王 炜审判员 叶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