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6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吉蓝与蔡龙波离婚后财产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蓝,蔡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6828号申请执行人李吉蓝。被执行人蔡龙波。申请执行人李吉蓝与被执行人蔡龙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587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蔡龙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吉蓝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申请执行人向钟科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90000元及该案件执行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2、上述款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8月25日起暂计至申请之日(即2017年9月25日)止人民币593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368.75元。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吉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龙波人民币98549.7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 成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欧阳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