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恢2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建与郑州市邙山区麦芽厂、王玉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郑州市邙山区麦芽厂,王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恢2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建,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市邙山区麦芽厂,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王玉庆,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王玉庆,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建与郑州市邙山区麦芽厂、王玉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惠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惠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郭瑞敏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樊育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