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恢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与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30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张志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王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523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向被执行人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6执恢3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