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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民特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6民特72号申请人赵某,男,汉族,2011年6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代理人赵正友,系赵某爷爷,男,汉族,1960年10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申请人赵某请求宣告毛林琼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某诉称:我与毛��琼系母子关系,毛林琼于2015年4月20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其夫赵庆勇于2014年2月17日车祸身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现特向威宁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毛林琼为失踪人。经查,毛林琼,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大山组,系申请人赵某的母亲,于2015年4月20日下落不明。毛林琼丈夫赵庆勇于2014年2月17日车祸身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7月5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毛林琼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毛林琼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毛林琼系母子关系,毛林琼丈夫赵庆勇已死亡,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毛林琼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曹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平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