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芮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芮城县xxx镇xx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结案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远家,芮城县xxx镇xx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芮执字第165号 申请执行人:胡远家,男,1954年7月28日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xx路xx处xx路xx号。 被执行人:芮城县xxx镇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克平,主任。 申请执行人胡远家与被执行人芮城县风陵渡镇西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芮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未自觉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芮城县风陵渡镇西阳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 款一万五千元元予以冻结、扣划到芮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 执行员 张红江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宁纪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