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5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郭作良与李海洋、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作良,李海洋,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5民初2028号原告:郭作良,男,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籍:河北省唐山市,现住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被告:李海洋,男,38岁,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城郊街6委**组。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138号。法定代表人:李程,职务:董事长。原告郭作良与被告李海洋、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郭作良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作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作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8.00元,减半收取为2179.00元(原告郭作良已预交)由原告郭作良承担。审判员 韩曙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