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8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段昌全与王梅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昌全,李永强,王梅,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8415号原告:段昌全,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强,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梅,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金山街8号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39838944Q。负责人:补思念,该分公司经理。原告段昌全与被告李永强、王梅、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段昌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昌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段昌全负担。审判员 陶本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据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