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民督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湖北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县支行、阳经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县支行,阳经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1023民督16号申请人,湖北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蔡广,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阳经明,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申请人蔡广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阳经明偿还欠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1510.85元,合计16510.8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两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阳经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北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县支行欠款本金及利息16510.85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