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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6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6438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叶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叶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6438号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60251326D,住所地靖江市长江玫瑰园商住楼29号法定代表人印鸿,经理。被告:叶勇,男,198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叶勇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查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