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冬诉被告张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张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2276号原告:陈冬,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委托代理人陈建军,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张险,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委托代理人王鹏锦,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原告陈冬诉张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陈冬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冬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冬撤回对被告张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34元,减半收取1817元,由原告陈冬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 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姣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