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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3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加卫与天长市华艺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加卫,天长市华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3295号原告:徐加卫,男,汉族,农民工,江苏省金湖县人,1977年6月27日生,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金湖县,实际居住地安徽省天长市建设西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华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北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54898486C;法定代表人:郑如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徐加卫与被告天长市华艺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服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卢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加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艺服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加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10751元及自起诉日起依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日的逾期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徐加卫原在被告处上班,到2017年元月24日农历春节前被告无法发放原告的工资,出具欠条一张,注明前原告工资10751元,并约定同年6月30日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支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拖欠的工资及自起诉日起依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日的逾期利息。徐加卫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欠条一张。华艺服饰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徐加卫到华艺服饰公司上班,从事机械操作工,冲床和电焊工作,截止2017年元月24日,华艺服饰公司计欠徐加卫工资10751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到徐加卫工资计人民币壹万零柒百伍拾元。此工资在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欠款人陆秀珍2017年元月24日天长市华艺服饰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到期后,经徐加卫催要,华艺服饰公司未能支付,现徐加卫起诉要求华艺服饰公司立即偿还拖欠的工资及自起诉日起依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日的逾期利息。本院认为,提供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本案中,徐加卫在华艺服饰公司工作,提供了劳动,华艺服饰公司出具了欠到工资的欠据,证实双方劳务关系成立,作为获得劳动成果的华艺服饰公司,理应向徐加卫支付劳动报酬,徐加卫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徐加卫主张的自起诉日起依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日的逾期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长市华艺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加卫10751元;二、驳回原告徐加卫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被告天长市华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耿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