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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执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王健津、黄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津,黄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15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健津,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黄葛,女,1988年3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王健津与被执行人黄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7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健津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葛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2元、执行申请费3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黄葛所有坐落于黄岩区××街道××单元××室的房地产,由黄岩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我院已发函参与分配;另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公安机关、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商机关、金融理财等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黄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健津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无法处置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健津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无法处置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1002执15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 敏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黄征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