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百而千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东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百而千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东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3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百而千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爱南路366号启正源商务中心716室。法定代表人梁小琴,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东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火马冲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发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3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东迪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百而千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3497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3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