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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宝清县兴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清县兴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秀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2147号原告:宝清县兴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人民路胜利住宅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张东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张秀华,女。原告宝清县兴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宝清县兴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宝清县兴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宝清县兴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宝清县兴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曲虹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