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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赵明传、康利与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曹坊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曹坊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传,康利,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曹坊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曹坊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028号原告:赵明传,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坊村北一街39号。原告:康利,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住址同原告赵明传。共同委托代理人:文军义,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曹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春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曹坊村第六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郭公会,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传、康利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曹坊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曹坊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传、康利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传、康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2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苗卫平审判员  白广毅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