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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5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胜田与吴桂英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田,吴桂英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5515号原告:李胜田,男,195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吴桂英,女,61岁,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李胜田与被告吴桂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计款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仲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勃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