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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洪文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1刑初16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洪文,曾用名李昌富,绰号”火圆咡”,男,1969年1月6日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宜宾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辩护人毕龙顺,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洪文犯强奸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启平、代理检察院朱丹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邓闯担任记录,被告人李洪文及其辩护人毕龙顺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李洪文、被害郑某1某(残疾人)和老公王某某均在柳嘉镇边界”发龙桥”(小地名)处参加丧礼。晚饭后郑某1某独自返回观音镇中秀村油房组家中睡觉,并用板凳抵住门。李洪文酒后驾川Q×××××3摩托车到被害郑某1某家,进郑某1某卧室在床上强行郑某1某发生了性关系,后离开现场。同年12月12日郑某1某家属报案后,同月14日,李洪文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洪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洪文辩称,他与被害郑某1某是是情人关系,平时之间没有联系,也没有来往;当晚是被害郑某1某自愿和他发生的性关系。被告人李洪文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认定的事实不清;2.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3.当庭出示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4.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洪文与被害郑某1某认识,相互之间没有来往,也没有联系。2016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李洪文、被害郑某1某(残疾人和某其丈夫王某某均宜宾县镇”发龙桥”(小地名)处参加丧礼。晚饭后郑某1某独自返回宜宾县观音镇中秀村油房组家中睡觉,并用板凳抵住门。李洪文酒后驾川Q×××××3号摩托车到被害郑某1某家,进郑某1某卧室在床上强行郑某1某发生了性关系,后离开现场。2016年12月12日郑某1某家属报案后,2016年12月14日,李洪文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另查明,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洪文与被害郑某1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洪文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8000元。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实2016年12月12日17时许,宜宾县公安局观音镇派出所民警接县公安局110台转柴某然报警,称其母郑某1某被李洪文强奸了。宜宾县公安局于同日受理了该案,并于同日立案侦查。案件来源程序的合法。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图片照片,证实2016年12月13日,民警对被害郑某1某家中进行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相10张。3.接受证据清单,证实2016年12月16日,民警收刘某涛移交的私了协议、致歉书、电话录音两份等证据。4.李洪文所写的致歉书,证实文中写到李洪文喝酒后去了被害郑某1某家中强行郑某1某发生了性关系,郑某1某表示歉意。5.私了协议,证实文中写到李洪文喝酒后去了被害郑某1某家中强行郑某1某发生了性关系,郑某1某表示歉意,想郑某1某私了此事。6.录音资料,证实李洪文承认与被害郑某1某发生了性关系。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洪文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8.李洪文郑某1某李某1科刘某涛各自使用手机号码的通话记录。9.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1-3号检材经人精液PSA检测金标试剂条法检验为阴性,未检出可靠的DNA-STR分型。以上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李洪文以及被害郑某1某。10.诊断证明书,证实2016年12月12日,宜宾县第三人民医院经诊断证明被害郑某1某阴道口及阴道壁充血,并提取郑某1某阴道分泌物。2016年12月29日,宜宾惠康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郑某1某患有1、腰间盘突出;2、骨质增生。11.提取检材笔录、血样采集记录,证实2016年12月12日,因办案需要,宜宾县第三人民医院医生提取了被害郑某1某阴道分泌物。2016年12月13日,民警依法提取了被害郑某1某血样;次日,民警依法提取了被害人的丈王某1声的血样;同月14日,民警依法提取了被告人李洪文的血样13.被害郑某1某的照片、残疾人证,证实被害郑某1某系残疾人,身高113CM。13.归案说明,证实2016年12月14日,宜宾县公安局观音镇派出所民警在柳嘉镇派出所内将李洪文传唤到观音镇派出所接受调查。14.被害郑某1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称2016年11月27日晚上,她和丈王某1声一起在”邓三”吃晚饭,李洪文也在那里。吃完饭后,她就先回家休息王某1声在”邓三”家里看戏。她睡觉之前拿家里的塑料凳子把门抵着,睡觉的时候只穿了春秋衣,没有穿内裤。大概晚上十点左右,她听到有凳子挪开的声音,以为王某1声回来了。开门的人进了卧室,走到床面前,用手摸她的胸口,我还问了一声”你回来了”,对方回答”恩,回来了”,此时我发觉不王某1声而是李洪文。此时李洪文(经辨认)已经爬到她的床上来了,李洪文扑在她身上,她个子比较矮,是残疾人,所以挣扎不了。她劝李洪文去街上找小姐,李洪文没有说话继续用手摸她。后来李洪文用生殖器插进了她的阴道,几分钟后李洪文射精了。李洪文叫她弄一下生殖器,她就吓李洪文叫李洪文快走,她老公马上要回来了,于是李洪文就走了。事后她洗了澡,床上用品也全部换洗过。过了几天她感觉下身不舒服,去买了些妇科药,还用妇科药水洗过下体。因为身体不舒服后来她把事情告诉了她女柴某然。平时她和李洪文没联系,只是认识。她到公安机关报案后,李洪文和家人来找过她,希望私了,赔偿她4万块钱,她没有同意。我和李洪文只是认识,他是个理发匠,来时到柳嘉赶场要从我门前过,所以认识他。15.证柴某然的证言,证郑某1某是她的母亲,2016年12月12日郑某1某给她打电话,开始她郑某1某聊了一些家常,后郑某1某告诉她身体不舒服,在她的追问下郑某1某告诉了她被一个叫李洪文的男的强奸了,过了几天感觉下身不舒服,就买了药和药水,感觉稍微好些了郑某1某因为怕名声不好,就没有报警。于是她和丈刘某涛就回老家当面仔细问郑某1某的情况后,她郑某1某就到派出所报案了。2016年12月14日下午,她和家里人与李洪文坊进行了谈判,李洪文想私了,就写了致歉书。整个过程她们这边比较的礼貌,没有发生肢体冲突也没有打骂对方。16.证王某1声的证言,证实他郑某1某的丈夫,2016年11月27日晚上,他在邻居家看耍龙灯。晚上十点过一个姓李的就来同他坐一条木板凳,姓李的说跑摩的回来好冷,姓李的坐了一会儿就走开了。表演结束了,他就回家了。第二天早上郑某1某就告诉他家里来贼了,就是那个姓李的,他就准备去找姓李的,她老婆叫他算了。过了五六天郑某1某告诉他姓李的郑某1某强奸了,当时他准备去派出所报案郑某1某怕名声不好就劝他不报案,直到12号才到派出所报案的。17.证刘某涛的证言,证柴某然是他的妻子。他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四份证据,有李洪文写的致歉书、私了协议,还有他和李洪文协商私了时候的录音两段。2016年12月14日中午,李洪和某其儿子打电话给他,在电话里承认了强郑某1某的事实,并提出想要私了。因为他知郑某1某报案的时间太晚了,他想多收集点证据,于是同意和李洪文见面谈私了的事情,并现场进行录音。谈话中,李洪文承认了强郑某1某,李洪文也亲笔写了致歉书和私了协议。18.证李某1科的证言,证实李洪文是他的父亲,李洪文告诉他郑某1某发生了性关系后,叫他一起去郑某1某。他们来郑某1某家里后,李洪文郑某1某为什么告是强奸郑某1某说这个事要郑某1某的女儿、女婿。于是他们郑某1某的女儿、女婿商量坊见面。对方来了三男一女,他们这边就他和李洪文刘某涛让他父亲李洪文把当天的事情说一遍刘某涛郑某1某的女婿)又叫李洪文写致歉书,答应只要写好,并保证以后不去招郑某1某刘某涛就原谅他父亲,他父亲还是不愿意写刘某涛那边的人就吼他父亲,他父亲写了致歉书后刘某涛又叫他父亲在发生性关系前面加了强行两个字。19.证郑某2春的证言,证实他郑某1某是姐弟关系。2016年12月12日郑某1某的女刘某涛打电话给他,告诉郑某1某被人欺负了,一起回去一趟当面郑某1某。到郑某1某家里郑某1某简单的告诉他们,李洪文来到家里,问她要烟钱,李洪文没有拿到烟钱,就郑某1某强奸了。听完后柴某然就报警了。过了几天刘某涛告诉他,李洪文那家人来赔小心,叫他一起去和李洪文谈,在茶坊里他们谈了有一个多小时,最后李洪文把致歉书写好。他们没有与李洪文发生冲突。20.证严某彬王某2言曾某水的证言,证实他们都认郑某1某郑某1某肢体有残疾,能正常说话、表达郑某1某平时老实本分,和邻居关系也表较好,没有听说郑某1某与其他男的有不正当关系。在他们村上已经生活了十多年了。21.证阳某春的证言,证实他刘某涛是战友关系。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刘某涛给他打电话,说岳母被人欺负了,要他去当见证人。他们来到一家茶坊,过了一会儿对方来了两父子,态度比较好,一直在道歉,对方想私了,给点经济补偿刘某涛叫那个男子说以下过程,那个男说因为喝了酒,就去刘某涛岳母家里,欺负刘某涛的岳母刘某涛叫男子写道歉书,男子开始不愿意刘某涛就说男子没有诚意,后来男子亲笔写了道歉书签了字盖了手印,谈判过程没有发生肢体冲突。22.证李某2梅的证言,证实她是柏溪镇万兴现代城金玉茶楼的服务员,2016年12月14日下午,是她在茶楼上班。她上班的期间没有客人发生言语或肢体上的冲突。23李某1科的说明。证实2016年12月14日同其父亲李洪文郑某1某家郑某1某郑某1某说有什么事就去找她女儿和女婿,并告知了她女婿的电话,经电话联系她女婿叫他们到柏溪,到柏溪后在一间茶房叫我爸爸写了致嫌书和私了协议。24.调解协议和收条。证实2017年6月19日李洪文家属赔偿了被害郑某1某8000元。25.被告人李洪文的供述与辩解,第一次讯问时称他2016年11月27日晚上,他在”邓三”家里耍龙灯,他一直都在现场耍龙灯,没有离开过,也不认郑某1某。第二次讯问时称2016年11月27日晚上,他去郑某1某的家里,大概是九点过,他喝了酒,然后不知不觉的就窜到郑某1某家里,他看到门没关就进去了郑某1某问他怎么看的郑某1某这种人郑某1某叫他去街上找小姐郑某1某当时已经脱了衣服脱了睡在床上,被子只盖了上半身,下半身都没有盖被子。然郑某1某就没有说什么,也没有反抗,他就郑某1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完过后郑某1某叫他赶快走郑某1某的老公要回来了郑某1某叫他不要把这个事情说出去,所以第一次讯问的时候他没有说实话。第一次讯问后他就去郑某1某郑某1某告诉他会原谅他的,后郑某1某的女刘某涛叫他到柏溪商量这个事。他和儿李某1科到了一家茶坊见到刘某涛刘某涛叫他写道歉书和私了协议,不然不让他走,他感到害怕就只有写了刘某涛的母舅还强迫他写了强行两个字。事发当晚,他郑某1某一起吃饭的时候郑某1某叫他到家里耍,他喝了点酒就信以为真就真的去了。他平时没有找郑某1某耍,也没郑某1某的电话,以前也从来没有去郑某1某的家。庭审中,其辩解称他和被害人是十多年的情人关系,他称被害人为舅娘。逢年过节他郑某1某家也不走亲戚。案发前他去郑某1某家三次。他们是情人关系但是不约会,也不联系,一般郑某1某坐他摩托车的时候郑某1某喊他去家里发生性关系。去茶坊谈判是对方引诱他去的,他发现不对想走,对方不准他离开。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洪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李洪文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8000元,可对其酌情从轻年罚。关于被告人提出”与被害人是情人关系,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辩解意见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1.公诉机关指控认定的事实不清;2.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3.当庭出示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4.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只是认识,双方没有往来也没有联系,而作为情人关系的双方应当是往来和联系密切。被告人辩解所说与被害人之间只是认识,双方没有往来也没有联系的情人关系,既不符合常理也无证据证实,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事发当晚酒后窜到被害人家中,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相互应证,被告人供述也承认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证据之间能够形成锁链,足以认定。因此,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洪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洪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罗绍伦审判员  蒋友根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