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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2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姜伟与沈跃忠、沈惠萍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伟,沈跃忠,沈惠萍,邬建荣,张朱风,张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2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伟,女,1979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沈跃忠,男,197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沈惠萍,女,196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邬建荣,男,1976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执行人:张朱风,女,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张振忠,男,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姜伟与被执行人沈跃忠、沈惠萍、邬建荣、张朱风、张振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02执23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季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钦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