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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2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魏仁君与徐贵芳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仁君,徐贵芳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228号之一原告:魏仁君,男,生于1966年4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徐贵芳,女,生于1960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魏仁君与被告徐贵芳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因本案纠纷发生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无权管辖应由贵院管辖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徐 建审判员 黄 茜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雪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