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鑫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杰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通川区鑫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胡杰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3143号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鑫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王知云,总经理。被告:胡杰华,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鑫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杰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鑫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鑫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判员 任 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东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