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4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成与郑元成、张乐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成,郑元成,张乐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4773号原告:郑成,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郑元成,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张乐妹,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成诉被告郑元成、张乐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郑成负担。审 判 长 王海亮人民陪审员 林晓丽人民陪审员 王海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