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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4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成与郑元成、张乐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成,郑元成,张乐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4773号原告:郑成,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郑元成,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张乐妹,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成诉被告郑元成、张乐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郑成负担。审 判 长  王海亮人民陪审员  林晓丽人民陪审员  王海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