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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蓝义忠与赣州市瑞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义忠,赣州市瑞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57号原告:蓝义忠,男,1967年12月11日生,畲族,住赣州市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维伟、陈莉,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市瑞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赣南师院南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朱红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腾(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男,195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平(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男,1962年3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蓝义忠与被告赣州市瑞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义忠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义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义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5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蓝义忠负担。审 判 长  施 赛人民陪审员  赖树森人民陪审员  傅芳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