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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5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建光与左蒙蕾、黄孙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光,左蒙蕾,黄孙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5801号原告:王建光,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剑,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蒙蕾,女,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告:黄孙义,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原告王建光与被告左蒙蕾、黄孙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建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建光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王建光负担。审 判 员 林现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郑洛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