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阮惠敏、钱建静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阮惠敏,钱建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5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负责人王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阮惠敏,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钱建静,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执行人阮惠敏、钱建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2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阮惠敏、钱建静偿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借款本息82391.89元;并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起,按照银行系统对账单载明的借款本息金额向申请人清偿借款本息。被执行人阮惠敏、钱建静承担案件受理费801.5元、执行费114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29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