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怀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月莲、刘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月莲,刘吉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884号原告:怀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朔州怀仁县仁里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银政,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仙,女,山西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月莲,女,1961年1月15日生,汉族,怀仁县人,住怀仁县。被告:刘吉明,男,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怀仁县人,身份证号,住怀仁县。原告怀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月莲、刘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怀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809元,原告申请缓交,减半收取2904.5元,由原告怀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兰桂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