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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怀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月莲、刘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月莲,刘吉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884号原告:怀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朔州怀仁县仁里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银政,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仙,女,山西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月莲,女,1961年1月15日生,汉族,怀仁县人,住怀仁县。被告:刘吉明,男,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怀仁县人,身份证号,住怀仁县。原告怀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月莲、刘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怀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809元,原告申请缓交,减半收取2904.5元,由原告怀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兰桂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