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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1521韩东明与刘兆伟、赵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东明,刘兆伟,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韩东明,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兆伟,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赵勇,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兆伟、赵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7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1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刘兆伟、赵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韩东明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1、2017年04月07日,本院通过江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银行信息,被执行人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2、2017年04月07日,本院通过邳州市房产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登记有经济适用房一套,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处理。3、2017年04月07日,本院通过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4、2017年04月07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信息,被执行人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5、2017年09月19日,通过邳州议堂镇财政所协助查封被执行人工资。6、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网上公布。7、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查询结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