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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2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文丽与汤丽娜、赵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丽,汤丽娜,赵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民初2208号原告:刘文丽,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乐乐,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丽娜,女,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赵宇,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刘文丽与被告汤丽娜、赵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乐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丽娜、赵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文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汤丽娜、赵宇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0月8日为80万元,自2017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汤丽娜、赵宇承担。事实和理由:刘文丽爱人与赵宇系甥舅关系,汤丽娜与赵宇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汤丽娜以生产经营为由陆续向刘文丽借款,随借随还,2015年出具的3份借据非原始借据,累计2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已经给付利息80余万元,其中30万借款的利息给付到2016年2月1日,170万借款的利息给付到2016年1月20日。此后,刘文丽多次索要,汤丽娜、赵宇未还款付息。汤丽娜、赵宇未答辩。刘文丽依法提交了证据,汤丽娜、赵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辩论权利。对刘文丽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刘文丽爱人与赵宇系甥舅关系,汤丽娜与赵宇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汤丽娜以生产经营为由陆续向刘文丽借款,截至2015年10月累计200万元,汤丽娜为刘文丽出具借据3份,均约定月利率为3%,其中2015年8月19日出具借据2份,金额为30万元的借款还款日期为2016年9月1日,金额为120万元的借款还款日期为2016年9月20日,2015年10月29日借款金额为5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刘文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汤丽娜、赵宇交付了借款,汤丽娜、赵宇收到借款后依约支付利息80余万元,其中30万元借款的利息给付至2016年2月1日,170万元借款的利息给付至2016年1月20日。2016年4月24日,汤丽娜、赵宇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借款200万元定于2016年7月1日前还清。约定的上述还款时间到期后,汤丽娜、赵宇未还款付息。本院认为,汤丽娜、赵宇为刘文丽出具的借条及还款计划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刘文丽与汤丽娜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刘文丽交付借款全面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汤丽娜使用借款后未按时偿还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借款发生在汤丽娜、赵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赵宇与汤丽娜共同作出还款计划,汤丽娜的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刘文丽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汤丽娜、赵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刘文丽借款2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0月8日为80万元,自2017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二、汤丽娜、赵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刘文丽公告费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汤丽娜、赵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国强人民陪审员  赵海楠人民陪审员  王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吕亚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