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8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诉赵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8民初2923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宋巧鸾,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亚婷,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巧鸾、朱亚婷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张某及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医疗费1764.87元、误工费5450元、护理费500元、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15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8314.8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7日13时许,被告赵某某因其儿子工资问题与原告张某在柳某某的汽修店内说事,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执,被告赵某某将纸杯里的水泼向原告,后又用手在原告头部、颈部打了数下,致使原告张某头部受伤。原、被告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某某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原、被告于2017年8月17日13时许,双方发生争执,富平县公安局向被告赵某某出作出富公(乔)行罚决字﹝2017﹞1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张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四组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系本案适格主体;2、富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富公(乔)行罚决字﹝2017﹞1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原、被告于2017年8月17日13时许,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动手在原告头部、颈部打了数下,致使原告头部受伤的事实;3、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病案材料、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票据,证明被告造成原告头皮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原告受伤住院5天,医疗费共计1764.87元的事实;4、原告与富平县天和包装厂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告每天需承担厂地租赁费55元的事实,富平县张某汽车修理厂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富平县张某汽车修理厂的陕西增值税发票16张,证明富平县张某汽车修理厂平均日营业额为1035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第一、二、三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在第四组证据中,原告提交的16张富平县张某汽车修理厂的陕西增值税发票,不能证明原告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对原告主张每天误工损失为103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益不受任何非法侵害,对造成侵权的,侵权人应向被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赵某某用手打原告张某头部、颈部的行为与原告张某头皮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某支付原告张某医疗费1764.87元;误工费每天100元,共500元;护理费每天100元,共500元;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共150元;营养费每天30元,共150元;其他损失(即厂地租赁费)共273.97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医疗费1764.87元,误工费500元,护理费500元,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150元,其他损失(即厂地租赁费)273.97元,以上合计3338.8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彭新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辛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