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1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鹏、宋成林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鹏,宋成林,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财保42号申请人:黄鹏,男,汉族,1976年11月27日出生,住新乡县。被申请人:宋成林,男,汉族,1986年04月25日出生,住新乡县。被申请人: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西祥云镇大尚段。法定代表人:马建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黄鹏与被申请人宋成林、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于2017年10月9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H×××××号欧曼货车(查封车辆价值10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担保金额100000元。本院认为,黄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H×××××号欧曼货车(查封车辆价值1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