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吴永彪与廖祥建、许大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彪,廖祥建,许大庆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3340号原告:吴永彪,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廖祥建,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许大庆,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吴永彪诉被告廖祥建、许大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吴永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永彪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彪撤诉。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计371.5元,由原告吴永彪负担。审 判 长 蔡东明审 判 员 魏 敏人民陪审员 王文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煜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