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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世蓉与被季树清、刘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蓉,季树清,刘琼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23民初1890号原告:张世蓉,女,汉族,1964年7月6日出生。被告:季树清,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被告:刘琼芳,女,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健,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世蓉与被告季树清、刘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世蓉及被告季树清、刘琼芳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世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季树清、刘琼芳共同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季树清系贵定县泓源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因开发泓源国际新城项目缺乏资金,于2015年7月1日提出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原告出借1,000,000元后,被告季树清当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于2015年8月10日前归还借款,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与被告季树清之间建立了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借款用于二被告家庭投资项目建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支持诉请。被告季树清、刘琼芳共同辩称,1.二被告不是夫妻关系,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没有身份信息,不能证明系二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2.借条系被告季树清本人出具,但是在原告的胁迫下出具的,借条内容非被告季树清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借条的出具时间为2016年8月;3.借款不真实,被告未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4.诉讼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并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季树清因投资开发泓源国际新城项目缺资金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在银行取款后,于2015年7月1日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季树清支付了借款1,000,000元。当日,被告季树清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世蓉现金¥1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于2015年8月10日前归还。到期不还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借款人处有被告季树清签名捺印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取款凭证一份、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两份、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凭条一份、二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季树清提供借款,被告季树清以借条的形式对借款进行确认,表明原告与被告季树清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条对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被告季树清应当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归还原告借款。然被告季树清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季树清归还借款1,00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借条约定“到期不还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实际系对逾期利率进行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原告与被告季树清对逾期利率约定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未超过年利率24%,且相当于年利率24%,故原告主张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借条仅对逾期利率进行了约定,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故原告主张被告季树清支付借期内的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逾期之日即2015年8月11日起计算。被告季树清辩称借条系在原告的胁迫下出具,借条内容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被告季树清的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季树清对原告所负的本案债务属于其与被告刘琼芳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琼芳应当对被告季树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无二被告身份信息,不能认定系二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亦不能据此认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在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登记的“季树清”、“刘琼芳”系本案以外的他人的情况下,该结婚证复印件登记的当事人应认定系本案的二被告,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据此认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二被告的该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二被告应当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树清、刘琼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张世蓉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季树清、刘琼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喻恋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