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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夏家勇与王大成、安徽龙阳光学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家勇,王大成,安徽龙阳光学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3064号原告:夏家勇,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王大成,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安徽龙阳光学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凤阳县门台镇合蚌路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28522194T。法定代表人:王大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夏家勇与被告王大成、安徽龙阳光学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夏家勇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夏家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家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夏家勇负担。审判员 常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玉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