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1执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113号申请人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喜湘聚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喜湘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1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法定代表人:刘玉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怀化市鹤城区鹤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湖南喜湘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法定代表人:康志东,该公司董事。本院在执行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喜湘聚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喜湘聚食品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应长审判员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