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李际瑞,胡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266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东段118号。被执行人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寻山街道工业园。被执行人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塔山中路1-6号。被执行人李际瑞,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三环北区。被执行人胡丽华,女,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三环北区。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与被执行人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李际瑞、胡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借款300万元及利息159,201.64元并自2017年2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其余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我院申报财产。于9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9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姜宝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