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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1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宝刚与鞍山市伟玉经贸有限公司、盖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宝刚,鞍山市伟玉经贸有限公司,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徐宝刚,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长兴街*栋*层*号。被执行人:鞍山市伟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侯角屯村。法定代表人:盖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盖伟,男,196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鞍山市工人东街*号-30004。申请执行人徐宝刚与鞍山市伟玉经贸有限公司、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311民初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鞍山市伟玉经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徐宝刚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上述借款本息在清偿时应先扣除被执行人鞍山市伟玉经贸有限公司已偿还的18万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执行人鞍山市伟玉经贸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徐宝刚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鞍山市伟玉经贸有限公司给付8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盖伟为被执行人鞍山市伟玉经贸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3日追加盖伟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询被执行人鞍山市伟玉经贸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盖伟名下财产,查封被执行人盖伟名下房产一处,未发现被执行人鞍山市伟玉经贸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宝刚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鞍山市伟玉经贸有限公司、盖伟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鞍山市伟玉经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宝刚暂未提出处置被执行人盖伟名下房产的申请,且申请执行人徐宝刚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鞍山市伟玉经贸有限公司、盖伟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311民初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利审判员  常旭光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