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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岳江与赵继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江,赵继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3351号原告:岳江,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赵继宏,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永昌县人。原告岳江与被告赵继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岳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岳江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岳江负担。代理审判员郑国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宫庆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