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恢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传佩与运城市盐湖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佩,运城市盐湖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242号申请执行人李传佩,男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中学。本院在执行李传佩与运城市盐湖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中学的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宁伟& # xB;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帅 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