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4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民初4107号原告刘某。被告吴某1。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吴某2由原告抚养。原告刘某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吴某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上一直存在很大的差异,被告始终都是只管自己,完全不上进,他是有事就做,没事就不做,从不想着多赚一点钱给孩子更好的生活。结婚到现在,基本上所有的开销都是我在负担,包括小孩上学都是我拿的钱。我搞不清楚他到底有多少钱,这几年虽然他有时候给一点钱,但小孩这么大的开销也不够。生活的担子夫妻两个人都要承担,不能靠我一个人,我又要带小孩,又要赚钱,蛮累。被告从小受的教育就是省钱、节约,这会影响到小孩的成长。我们开始结婚的时候就有差距,现在已经是十几年的差距了,我的生活方式和他的生活方式完全不同,这个差距不是通过几天能够改变的。我们即使做不了夫妻,还是期待他能够去学习成长,我也愿意去帮助他。但他的想法就是那样,他愿意过平庸的生活,他觉得过得蛮好,他的幸福指数就在那一块。我们的感情早已破裂,主要是为孩子着想才拖到现在。请求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吴某1辩称,我也不至于像原告说的,什么都不管。原告的妹夫也在跟我一个工地上做事,比较清楚工地上的事。我天天在工地上干活,做事是比较认真的,工地上不是每个月都发工资,有时一年可能就发个两次工资。之前我赚的钱都交给原告了,上一次发了1万多,我跟她说了,自己存了一部分,原告可能有点想法。我也没有什么恶习,就是天气热偶尔喝点啤酒,也控制着,我也不抽烟。就像原告所说的,我可能不够上进,有点跟不上时代的趟,她可能就是认为我每天就那样优哉游哉的过,看我不顺眼。我并不是蛮懒不做事的人,我会尽自己的能力多赚钱,为家庭多做贡献。我希望双方能好好过,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1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吴某2。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后因双方租住在武汉,家庭经济开销逐步增大等原因产生矛盾。原告刘某认为家庭重担主要由自己承担,被告吴某1安于现状,完全不上进,而对被告产生不满。被告吴某1认为自己虽然能力一般,但是一直在努力工作,同时认为两人分开会对孩子产生影响,希望原告对自己多加理解,不同意离婚。2017年8月21日,原告刘某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要求婚生子吴某2由原告抚养。审理中,原、被告未提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的情况。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1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家庭经济等琐事发生矛盾,夫妻间缺少沟通,导致产生隔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还有和好可能。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间应加强交流,吴某1应当勇于接受新鲜事物,迅速融入和适应社会的变化,通过自己的努力逐步提升家庭生活的质量;刘某也要珍惜夫妻感情,理解到夫妻双方存在一定差异是正常现象,要循循善诱,做到夫妻间能共同进步,共同应对生活中的一切风雨。希望双方能真正做到坦诚相待,增强家庭责任感,妥善合理安排好日常生活,做到互相理解和尊重。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1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兴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