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2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肖维琨、黄丽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肖维琨,黄丽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674号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普瑞大道二段888号。法定代表人:王洪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鹭,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俊,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维琨,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五一中路153号北区,。被告:黄丽娟,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五一中路153号北区,。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雷锋东路19号5501004栋。负责人:丁超。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维琨、黄丽娟、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文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