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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朱仙与林鹤、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朱仙,林鹤,吴敏,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4238号原告:林朱仙,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毅,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鹤,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吴敏,女,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林文,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林朱仙与被告林鹤、吴敏、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林朱仙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朱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朱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1元,减半收取475.50元,由林朱仙负担。审判员  陈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