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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23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叶兵斌与阿里腾别克·白山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兵斌,阿里腾别克·白山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3财保20号申请人叶兵斌,男,汉族,系新疆温泉县八十八团学校教师,现住新疆温泉县。被申请人阿里腾别克·白山汗,男,哈萨克族,系温泉县公安局呼和托哈种畜场便民警务站民警,现住温泉县。申请人叶兵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阿里腾别克·白山汗的工资账户存款2640元,并已提供3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兵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阿里腾别克·白山汗的工资账户存款264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6.4元,由申请人叶兵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马 爱 英审 判 员 孟克巴依尔代理审判员 巴音 郭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乾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