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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汉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与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茂华商贸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汉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茂华商贸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2510号原告:广汉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芗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帮伍,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茂华商贸部。经营者:张茂华。原告广汉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茂华商贸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广汉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汉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计7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梦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