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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慧军、毛和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慧军,毛和飞,吴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郑慧军,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毛和飞,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现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吴小云,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现住江山市。郑慧军与毛和飞、吴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浙0881执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慧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毛和飞、吴小云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毛和飞、吴小云名下无商品房、大额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毛和飞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浙H×××××、浙H×××××的小车,该车本院另案已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现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郑慧军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毛和飞、吴小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