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姜连祥与蛟河市漂河镇先进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连祥,蛟河市漂河镇先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609号申请执行人:姜连祥,男,57岁。被执行人:蛟河市漂河镇先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先进村。负责人:路书华,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姜连祥与被执行人蛟河市漂河镇先进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吉0281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蛟河市漂河镇先进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姜连祥欠款本金6295元、利息3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29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7月10日起算至本金实际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蛟河市漂河镇先进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连祥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蛟河市漂河镇先进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蛟河市漂河镇先进村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期限已临近届满,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蛟河市漂河镇先进村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