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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3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佐力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孝文、钱惠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佐力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孝文,钱惠玲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3428号原告:佐力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东升街57-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81657181D。法定代表人:俞寅,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艳瑾、孙哲,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孝文,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钱惠玲,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佐力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孝文、钱惠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佐力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佐力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包淳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沈 堃代书 记员  严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