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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1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佰君与秦皇岛三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佰君,秦皇岛三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11328号原告:安佰君,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秦皇岛三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东环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博宇,职务经理。原告安佰君与被告秦皇岛三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安佰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佰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李翔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付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