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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民终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秦劲、阳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劲,阳春丽,刘强,秦业光,王运芬,蒋亚儒,桂林市金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民终1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劲,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春丽(系秦劲之妻),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强,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龙,广西桂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秦业光,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原审被告:王运芬,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原审被告:蒋亚儒,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原审被告:桂林市金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法定代表人:秦劲,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秦劲、阳春丽因与被上诉人刘强及原审被告秦业光、王运芬、蒋亚儒、桂林市金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5)星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劲、阳春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秦劲、阳春丽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765元,减半收取26382.5元,由上诉人秦劲、阳春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卉审判员 容 艳审判员 陆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