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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行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邓明镜与郴州市苏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明镜,郴州市苏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81行初272号原告:邓明镜,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居民,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桥口镇瓦窑坪村瓦窑坪组。被告:郴州市苏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郴县路177号苏仙区行政中心12楼。法定代表人:肖胜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太成,��南省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明镜诉被告郴州市苏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明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明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明镜负担。审判长  张志辉审判员  许译匀审判员  赵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 藐附本裁定书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